2.未遵循停车位标识及停车方式要求停车;
3.在道路停车位范围之内未能遵守道路顺向行驶停车的相关规定;
4.未能在停车后五分钟内启动付款程序;
5.超过已定付款期限且未按照《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》中相关规定补缴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。
实例说法
以北京市为例,缴纳停车费有一定时间限制,不缴纳停车费将会产生罚款。停车费应在车辆驶离车位后缴纳,最长缴费期限为30日,逾期未缴费的,依据有关规定,由区停车管理部门催缴停车费,并视情节轻重对停车人处以200元或500至1000元罚款。
市民尤其需要注意的是,目前北京路侧电子停车收费系统已经和交管系统连通,可以及时向停车人下发电子停车费催缴短信,未来北京还将研究将不缴纳停车费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系统。依据《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》第41条之规定,对于欠费行为按以下标准处罚:
① 在一个自然月内,同一车辆欠缴道路停车费5次(含)以下,或累计欠费金额200元(含)以下的,处200元罚款;
② 欠缴道路停车费6至10次,或累计欠费金额200元以上500元(含)以下的,处500元罚款;
③ 欠缴道路停车费11次及以上,或累计欠费金额500元以上的,处1000元罚款。
次数、金额对应不同处罚档位的,按高者处罚。在本市各区发生的欠费行为按行政区单独计算,同一车辆在多个区产生欠费行为的,由欠费行为发生地所在区的停车管理部门分别进行催缴并处罚款。
相关法律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:
第一百零八条
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,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。对行人、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,当事人无异议的,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。罚款应当开具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;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,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。
第一百零九条
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,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:(一)到期不缴纳罚款的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;(二)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