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创 请你听故事的 上海闵行法院
开栏语 INTRODUCTION
法令行则国治,法令弛则国乱。一个国家的繁荣进步,离不开法治的支撑;一个社会的和谐稳定,离不开法治的保障。
回顾历史的长廊,天下无讼、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,援法断罪、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,保护鳏寡孤独、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......数千年,中华法治文化薪火绵延,我们的每一步都闪耀着法理的光辉。
心中有戒尺,方能扬帆远航。
闵法君携手闵法青年们,以视频的形式,生动有趣的展示中华法治故事,继承、发扬中华优秀法治文化。跟着闵法君一起来看看吧~
第一期
年满14周岁的孩子
杀了人该如何处置
清代10岁以上的少年斗殴杀人
虽可免于死刑立即执行
但仍需执行相当于死缓的刑罚
不得“上请”减免
而有一个案子却打破了这个规定
14岁的少年杀人却可以减免刑罚
... ...
这背后更多的精彩故事
以及对现代司法审判工作的启示
将由闵法青年王伟带你走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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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镜干警
闵法青年王伟
王伟
上海闵行法院
新虹桥法庭
副庭长
说
年
青
法
闵
中华法治小故事之
年满14周岁的孩子
杀了人该如何处置
雍正十年,公元1732年的一天,有一个十四岁的名叫丁乞三仔的男孩,正在与比他大四岁的族兄丁狗仔一同挑土。丁狗仔欺负丁乞三仔年幼,就让他挑重的土筐,还用石头砸他。丁乞三仔忍无可忍,就用石头还击,结果意外地砸死了丁狗仔。
按照当时的《大清律例》,斗殴杀人的,只有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才可以请求免死。因此,对丁乞三仔应当判处“绞监候”,相当于现在死缓的这样一个刑罚。但当时的雍正皇帝审查此案后,认为丁乞三仔年仅十四岁,而且是在被迫反击的情况下将人打死,属于“情有可原”,于是下旨:“着从宽免死,照例减等发落,仍追埋葬银二十两给付死者之家”,即让丁乞三仔赔偿了受害人家属20两银子的丧葬费。
丁乞三仔案突破了当时《大清律例》对年满十岁者斗殴杀人,不能适用相关“恤幼”规定的限制。从此,10岁以上15岁以下,如果与丁乞三仔案、情罪相符,也可以请求减免刑罚。
说
年
青
法
闵
以古鉴今
启示现代审判实践
矜老恤幼是我国古代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。我国古代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恤幼的法律传统,体现了儒家的“仁爱”和“礼治”思想。正如本案所体现的,当加害人相比被害人年幼、弱小,以及存在加害人遭受被害人欺凌等情节时,从情理上,应该判定14岁的加害人,如同年龄10岁以下的孩童一样地“幼弱”,应该对其因被欺凌而杀人,给予同样的减刑特权。这种不单单以“年龄”为依据,而是和实质上的“情由”相结合的宽宥标准,注重情理法的平衡,有效避免了机械司法,为我们现在的未成年人犯罪保护,提供了可以吸收借鉴的传统司法经验和极为宝贵的本土法制资源。
文字来源 :新虹桥法庭 王伟
原案例撰写人:审判监督庭 张倩 杨敬
视频制作:院新闻中心
原标题:《中华法治小故事:在古代,未成年人犯了罪,法官怎么判? | 闵法青年说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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